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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0楼hw8210于2007-10-07 19:56发表的 : 在我们国家,任何国家机关的根源都在全国人们代表大会。 严格的说,我们没有分权制衡机制。。
引用第36楼hw8210于2007-10-07 20:17发表的 : 我就一直有疑问, 老外为什么那么相信他们的法院和法官。 据我看到的,英美对法官几乎没有任何监督。 虽然有弹劾制度,但是一百年也启动不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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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3楼jlyone于2007-10-07 20:13发表的 : 向独立漫进!
引用第39楼野樵于2007-10-07 20:25发表的 : 至于谁去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只能通过权力制衡来解决。
引用第38楼ly188于2007-10-07 20:25发表的 : 我想这个因素有很多,国民的素质也是关键。以及法律本身存在某些不公平,不透明,导致了我们不像欧美一样信仰法律。
引用第40楼suxue2于2007-10-07 20:26发表的 : 在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中,“法律监督”是以独立的国家权力表征而存在,在我国被宪法确定为检察职权的个性指称,法律监督的权能表现形式是检察权。因而我国的检察权的内涵与国外也就有了很大不同。
引用第27楼ly188于2007-10-07 20:07发表的 : 再提一问:如何赋予了检察院更多的独立的权利那拿什么保证或者衡量"法律监督"的人本身没有违法呢?
引用第46楼ly188于2007-10-07 20:38发表的 : 我到觉得是否能把“法律监督”完全的公开化,让媒体参与过程,让大众了解细节,当然完全的公开化势必也有很多弊端。
引用第48楼野樵于2007-10-07 20:40发表的 : 这和审判权、行政权的概念确定性的特点是不同的是吧,嘿嘿。
引用第51楼野樵于2007-10-07 20:45发表的 : 媒体监督是必须的,但是监督的方式和监督的质量需要考虑。首先,我国目前的媒体良心似乎并不是很让人放心。其次,媒体本身也受到外力影响,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媒体监督。另外,媒体监督的结果,往往是造成其他权力,比如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干预法律监督。所以,在目前法律监督权、审判权并不能真正独立的的情况下,媒体监督的利弊恐怕是需要认证考虑的。
引用第35楼suxue2于2007-10-07 20:16发表的 : 正如前面所说的,权力的分配和界分总是利益争议的结果。前几年就有学者提出要将逮捕权交由法院,但法院并不接纳这一意见。至于起诉归公安法制,这是挑战检察制度基础的方案,如果说将法制取消并入检察机关的公诉是否更可行呢?
引用第53楼suxue2于2007-10-07 20:51发表的 : 问题不在于是否具有概念的确定性。司法权不就很难说有其确定性吗?在我国就被拆解为审判权和检察权了(当然,也有争议的)。就像很多研究检察学的人将御史制度也认为是检察制度一样,难道御史的监察权也可以等于当代的检察?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背景不同,所建构的具体制度的内涵也不一定全然一致。将国外的理论概念生硬套在中国,就不一定符合中国的实际。那国外的制度品评中国,得出的结论也不一定正确。不仅是概念的确定性,讨论时还是要关注本土的实际状况。本国的制度虽然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国外的不一定全然适合中国。概念的运用更需要契合本国的概念内涵。只有在契合本土理解的语境时,讨论才更有价值,比较也才更有价值。
引用第54楼ly188于2007-10-07 20:52发表的 : 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人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不是就不复存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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