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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6楼lll999888于2007-10-19 20:53发表的 : 作为一个老百姓的俗语或者非名人的名言,“法不责众”一语最早出自哪里,还有待考证。有人查到这句话最早出现小说《小五义》三八中:“智爷去后,先走了五十人,喝上不回来了,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由于是俗语,口传失误难免,以致“法不责众”“罚不责众”“法不泽众”等三词音大同而意大异。另外“法不责众”用起来也不规范,有的写作“法不制众”(曲波《林海雪原》),有的写作“法不上众”(梁斌《红旗谱》),音不同而意同。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汉语言文字文化的博大精深,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民间原生态的法律观念丰富混乱而有待发掘提炼。 法不责众大概是我国老百姓的理想,而不是对现实的概括。我国古代“法责众”的现象是很多的。如中国古代某些时期共同盗窃杀人等犯罪不分首从一律处于极刑。更不必说株连九族等酷刑,杀人成千上万,也不管相关人等是否犯罪统统处死,野蛮而血腥。可以说,“法不责众”观念的提出有其积极意义,既保留了官方的面子,又缓和了官民对立,预示着我国司法理念开始向民生方向发展的趋势。 法之所以不能责众,关键是看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如果某部法律禁止人们吃饭,则天下所有的人都成了法的惩罚对象,法在责众就及其荒谬了,立法者也不至于昏聩至此。所以法一定要合情合理,符合道德,宗教,人性等其他一般性的要求,这样的法才有权威性,责起众来,众人也服。如隋炀帝时期曾规定盗一文钱也要“弃市”。这就造成了大量偶尔偷盗的人违法”处死,大量无辜劳动力丧失生命,破坏了社会生产力。这样的法简直是统治者恣意玩弄国家暴力的工具,用这样的法责众,众人不推翻他和他的法律才怪呢。另一个问题是,有的法表面上合情合理,运行起来则问题百出,导致普遍违法现象。如我国的《破产法》规定可谓尽善尽美,可为什么人们违法它的规定,去用其他方式解决破产问题呢?就在于《破产法》不符合客观实际。恶法不责众。 法之所以不能责众,也要看法责的是什么样的众。一般老百姓的习惯性行为、无恶意的行为、恶意小的行为,不但众人普遍进行这种行为不能受到处罚,就是一个人进行这种行为也不应受处罚。如尿急,僻静处解决;行人不影响交通情况下闯红灯;会展后,市民哄抢无人管理的花盆(理论上,如果会展方不要,则归国家所有)。如果法真的较起真来,则打击一大片,损害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改造世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影响社会效率的提高,损害人们感情。所以法不责善众。 法之所以不能责众,还要从司法资源有限性方面考虑。全社会司法人员也就那么多,法庭监狱也就那么大。一下子把相对多数的众人都投入到法律责罚里去,估计法学院还要大量扩招学生,遍地设监狱法庭了。人类主要精力也都放到法律纠纷中去了,证据觅存毁中去了,社会还怎么进步呢? .......
引用第20楼hw8210于2007-10-19 21:32发表的 : 晕死,今天晚上沙龙啊,我都不知道。 我现在想说最简单的。为什么两个人打架警察可能把他们都拘留了。 而两个村的人械斗,顶多就拘留挑头的呢? .......
引用第25楼hw8210于2007-10-19 21:41发表的 : 公务员上班炒股。 这让我想起了当出现法不责重的现象时,我们是不是应当反思一下,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不是万能的。 或许这种社会现象本就不应当由法律调整,即使勉强由法律调整,当出现普遍问题时,发的实施成本过大或者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 .......
引用第18楼野樵于2007-10-19 21:26发表的 : 概括一下,野人认为,法不责众是一个客观实际,法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去毫无顾忌的对抗“众”,因为他产生于众,服务于众,众实际上才是法真正的主人。但是,这个法,应该定位于法本身的意义,也就是说,这里的法应该是指法律、法规本身。而司法,是一个法律的执行、运行过程,法不责众,则司法可以责众。只要众违反了良法,那么司法就应该介入、问责。野人觉得可以这样总结一下: 违法必究,这是一个司法原则,其约束的是司法的过程,司法的手段,司法的理念。 法不责众,这是一个立法原则,其基本价值体现了立法对正当性,正义性,公平性的追求。
引用第28楼martinu于2007-10-19 21:46发表的 : 好,清晰的立场。可以看得出来,野樵兄注重法不责众的积极方面,尤其是在法律本身有质量缺陷的时候,比如法律规则没有考虑地方风俗习惯等。 说说我自己的立场:违法必究就其现在而言,是法治原则的题中之意,无庸多言,当时提出来,则是政治领域法律化(或者规则化)的一个努力。原先的司法过程也是完全政治化的,违法必究的口号可以看作一个反向的努力。所以这项原则的边界,就是法律和政治的划界问题,在中国,这个边界一直在变动。 .......
引用第30楼hw8210于2007-10-19 21:49发表的 : 嗨,我很惭愧啊,两次沙龙都没有好好准备。在这信口胡说....
引用第33楼martinu于2007-10-19 21:59发表的 : 哎,发现打字慢的痛苦。参与沙龙要有“语音输入”,否则,一贴写出来,“已过万重山”了。
引用第31楼martinu于2007-10-19 21:55发表的 : 接我自己的上贴。 hw8210兄提出的执法成本是一个因素。但是区别对待械斗、球迷闹事等群体行为,也许是考虑到了集体行动的另一项因素:个人行为时的心理和个人参与集体行动中的心理状态有重大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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