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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与传统的销售活动最大的区别在于: 其真正的目的并不在于终端的销售活动,所以,它一般也不具有固定的直销设施,或者代理商,而是凭借金字塔形式的复式销售,这种形式往往通过交会费和购买以超过市场上一般同类商品价格的价格的商品,下线越多,收取的费用自然越高,提成就越高,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传销实际上人头的传销,而并非商品的传销,从这个角度,传销终端的当事人很难将产品推销给真正的消费者,只能卖给想发展下线的人,在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当事人能否撤销这类合同的关键在于传销集团是否进行了具有欺骗性质的宣传,如果,当事人明知其销售的本质,但却愿意参加,由于其表示和目的之间具有同一性,从意思自治的角度,自然应该由其承担料事的风险.
很多国家之所以禁止或者限制传销(pyramid selling)主要是终端的销售人员很容易受到欺骗而引发大面积的社会问题, 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明令禁止传销活动,如果某传销合同名义上直销或者代销,但实际上是传销的,属于伪装行为和隐藏行为,该隐藏行为必然无效.
现在的问题是国务院的法规不允许法院受理传销案件, 这合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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