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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认为,由于遗传因素所决定,存在着一部分天生的犯罪人,这些人带有特殊的基因,生来就必然要实施犯罪。其实,严格按照犯罪必须由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行为有机构成的观点,龙勃罗梭所论述的缺乏主观恶性的天生犯罪人,根本就不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意义。也正是因为此,他把对这些人的处理的方法,不叫刑罚,而称作是社会防卫,即对这些具有天生犯罪倾向的人,预先采取保安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防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可见,龙勃罗梭所讲的天生犯罪人,不具有道德的和法律的评价意义,因而也就不具有这方面的责任。所以,人的道德、法律的责任是以个体具有意志自由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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