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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磨合罗于2007-11-06 18:24发表的 : 要说注意的要点么 ,主要就是明确权利归属,特别是法人不存在或者被吊销时的权利归属。
引用第3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1-07 14:22发表的 : 楼主的问题 不明白的太多了 啥叫法人股?是上市公司法人股? 啥叫具有法人资格?是他投资的公司?公司是什么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or其他公司? 尤其是要明确购买的目的或关注的重点是什么?获得股票(份)收益or 行使股东权利控制企业经营权?
引用第5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1-07 19:50发表的 : 哦 那为什么不各自以个人名义受让股份? 据我所知,除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不能是个人外,其他类型企业都不限制个人投资。 .......
引用第6楼宋公明于2007-11-07 19:52发表的 : 公司股权结构里没有自然人股。
引用第6楼宋公明于2007-11-07 19:52发表的 : 公司股权结构里没有自然人股。并且还准备引入外资股东。
引用第10楼磨合罗于2007-11-07 20:22发表的 :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股权属于自然人所有,这样不论法人是否存续,自然人的股权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也就是说在自然人和法人对于股权产生争议时,法院会确认该股权实际上是自然人持有。这样的法律关系已经为法律实践所认可。但是如果相对于之外的第三人,就不好说了。假如法人破产,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要求执行该法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自然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就很难讲了。我个人意见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很难能对抗第三人的主张。
27.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外,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实际出资并持有出资证明书,且能证明是由于办理注册登记的人的过错致使错误登记或者漏登的,应当认定该出资人有股东资格。
引用第15楼宋公明于2007-11-07 20:51发表的 : 请教二位仁兄: 如果签署一个协议,表述为持股者e(公司法人)向自然人abc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f股权抵偿该项借款——那么,可否藉此规避政策法规(不允许自然人abc持有法人股f)的规定,并保证自然人abc实际持有f股权的安全呢?
引用第16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1-07 21:02发表的 : 1、协议中无论如何不能用“借款”二字,一定要用“共同出资”; 2、希望宋兄明白,至少在全国效力范围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一级别还没听说“不允许自然人持有法人股”。
也就是说,如果f有股份红利分配给e,或者e将股权转让后有收益,abcd是可以以该协议向e主张权利的。 但是。。。。。
引用第14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1-07 20:50发表的 : 此时abc的法律风险将等同于e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道德风险 如果e的股东只有d 那么就是d的道德风险 如果e还有d以外的其他股东 那么风险将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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