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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zhiyong15于2008-04-04 17:25发表的 : 这个案件从新闻报道来看,很难对一些问题作出充分分析。现在仅谈谈偶的看法。 1.如果仅就告知书来看,应当是处罚决定尚未成立,因为告知只是一个程序性义务,作为一个前置性程序,这时公安机关还只是刚刚启动处罚程序,尚没有依据正式程序作出决定,应该说处罚这时还尚未成立,属不成熟行政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当事人当然不可诉。 2.没有突破司法解释,但是偶认为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证有待于进一步商榷。按江必新的看法,这种情况大概应当属于行为作出后还没执行,但行为(当然指的是告知行为)已经成立,对当事人已经产生了约束力。因此告知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3.这个问题,伏法兄谈的不是很明确,如果这种行为不可诉,又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如事实行为,应当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要求救济,当然选择行政复议途径也可以。 4.滞纳金附于罚款上,罚款撤销,自然滞纳金也无从谈起,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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