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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makeeoe于2008-04-15 20:43发表的 : [size=6] 这么好的案例, 没有人讨论, 我来抛砖引玉, 希望llwang斧正. .......
引用第2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4-15 21:02发表的 : “保证金”不能想当然的当作是定金哈
引用第4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4-15 21:07发表的 : 个人意见: 从保证金的约定看 出租房应当在2006年1月18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 截止日期是 2006年1月31日 .......
引用第5楼makeeoe于2008-04-15 21:12发表的 :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 保证金是不是定金不能从语义学考察, 而要看是否约定了定金的权利义务关系, .......
引用第3楼maobu于2008-04-15 21:05发表的 : 楼主有几处笔误,应当是出租方收到租金而非承租方。 愚以为,本案承租方未超出诉讼时效: 一、本案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而非追索租金的1年诉讼时效; 二、出租方于2006年1月18日收到最后一笔租金。根据双方返还保证金的合同约定,出租房应在收到租金的10日内也就是2006年1月28日前支付保证金。至2008年1月28日尚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引用第9楼makeeoe于2008-04-15 21:15发表的 : 关键还是看物业公司是不是出租人的代理人, 不是, 不具有债务催告的效力,
引用第7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4-15 21:14发表的 : 那你还一口咬定是附违约定金的合同?? .......
引用第11楼makeeoe于2008-04-15 21:17发表的 : 双倍返还的是解约定金, 不是违约定金, 担保法没有规定, 但是担保法解释(第117条)明确肯定了这种定金.
引用第10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4-15 21:17发表的 : 考虑这个问题是多此一举 属误入歧途 提起仲裁的时候根本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
引用第13楼makeeoe于2008-04-15 21:22发表的 : 提起仲裁的时候已经超过了, (2008年1月18日达到诉讼时效的期间) .......
引用第12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4-15 21:20发表的 : 绝对了点吧??!!难道115条规定的订约定金不适用双倍返还??
引用第16楼makeeoe于2008-04-15 21:25发表的 : 这个案子根本就没有什么双倍返还的, 只是说不履行债务, 不能取回保证金, 那就是担保法第89条的违约定金,
引用第15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4-15 21:24发表的 : 对于保证金的返还约定“出租方应在本租赁延长协议期满或提前退租后且双方确认该房屋的完好归还和承租方付清所有先关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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