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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fufa3310于2008-04-12 06:43发表的 : 我也认为定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的区别,本案中很重要的一点:“某日,猪场老板让甲去银行存钱”这一情节。我认为,当时钱交给甲丁时老板的意思表示,是要求后者去存款,而非被甲丁“隐瞒事实或虚构”而信以为真将钱交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不过,这些分析还不够。如果本案不存在丁,定职务侵占罪,应该没有问题。 但是,现金是从丁身上抢走的,丁对甲等人的计划根本不知情,也使用了暴力。 我认为,丁介入后,性质发生了变化。 .......
引用第8楼yzh_nj_china于2008-04-12 18:48发表的 : 为什么不是盗窃? 这个跟盗窃一个性质~~ 好像在今日说法里面看过这样类似的案子,不过忘了当时判的什么罪~~
引用第9楼野樵于2008-04-12 18:51发表的 : ^_^,因为不是秘密窃取啊~~~,是说过这样的案子,但是那是监守自盗,没有使用暴力。以前遇到过商场保安和外人勾结盗窃商场商品的案子,那样的就定盗窃了。china兄好啊,好久不见啦~~~
引用第7楼野樵于2008-04-12 18:39发表的 : 此外,看见伏法兄的名字,让我总是想起之前用过的那款诺基亚3310,哈哈哈哈~~
引用第12楼fufa3310于2008-04-12 20:27发表的 : 野版这么一提醒,我才想起,hw8210兄弟,用的一定就是诺基亚8210咯。哈哈
引用第11楼fufa3310于2008-04-12 19:17发表的 : 呵呵,野版好啊。看来我的ID很有特色呀。3310是我原先手机号码的最后四位数,不过也用过诺基亚3310。 .......
引用第17楼rucxiaomi于2008-04-19 07:51发表的 : 对于这个案件,我认为,有几个方面要注意: 1、没有职务行为,存钱、取钱,虽然可能是领导的命令,但是就像领导说,喝酒也是工作的命令一样。可以交给如何人做,并且不需要任何的资质。而因为其是会计,有更多的便利而已。 2、这是一个“苦肉计”。 3、这不是抢劫罪,因为这些行为自始至终是受控的,主事双方设计的情节。 4、丁的介入,对于丁的个人而言,他是一个被蒙在鼓里的人,是这场策划的棋子。并且丁的位置也是可以替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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