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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llwang1115于2008-04-21 11:09发表的 : 呵呵,含笑兄,我要提出不同的观点。 光有意向书,或者说光有报酬和期限的条款就足够了吗? 举一个例子,某单位不想要A员工了,但是也不希望支付补偿金,就按照含笑的说法发个意向书,报酬和期限不变甚至高于原合同的约定,但是在谈合同的时候单位明确告诉A员工,原来是在公司总部(北京)上班的,但是现在要派其去广州分公司工作,那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吗? .......
引用第5楼llwang1115于2008-04-21 15:43发表的 : 劳动合同书和意向书都需要对方签收,当然最省心的是做一个续订合同的表格,除了期限或者部分条款调整外,其他一切条件都按照原合同履行。 另外再接着含笑兄的话题讨论一个问题,如果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意向书(仅有报酬和期限条款)后,单位不同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还是要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 如果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话,又包括哪些损失呢?
引用第7楼llwang1115于2008-04-21 17:08发表的 : 呵呵,最近一直在考虑缔约过错责任能否约定损失的问题,看到“意向书”我就冒出了这个问题。 要考虑用人单位发出意向书后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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