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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16: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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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的看法, 很好的案例,
丛书主编没有侵权责任, 主要是由于汇编权属于演艺权, 而演绎权仅仅对自己选择性, 创造性地汇编整体作品享有版权, 不能将单个原版权也归属汇编人, 所以, 如果汇编作品种, 只要原作者中任何一个人没有许可, 整个汇编作品都属于侵权作平, 要求主编承担责任实际上不了解原有版权和演绎权的,
出版社肯定要承担责任, 因为他未经许可复制了他人的作品, 关键是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还是单个侵权(按份责任),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应该是单个侵权, 没有共同意思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 出版社本身没有过错, 因为它不可能一一核实是否存在抄袭现象, 但是,出版社一定要注意原作根据情况应该具有必要的注释, 否则, 也可能承担责任, 不过, 在知识产权中, 过错不是侵权的要件, 仅仅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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