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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1 10: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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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的看法,
(1) 肖像权属于支配权, 除了法律的限制外(比如物权的相邻关系), 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通过事实行为(自己制作照片)或者法律行为(委托照相馆, 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 可以有偿的转让其肖像的专用权)行使权权利, 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 该权利的义务人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侵犯肖像权的现象也主要是侵犯制作权和专用权, 后者主要表现为擅自公开和擅自使用, 而且多是出于经济目的, 但是民法通则对支配权设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 与法理不合, 司法实践中, 基本上没有如此执行, 否则将触及支配权的核心价值. 第一个案子不仅侵犯了肖像权, 更为严重的是还侵犯了隐私权,
(2)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不受限制的, 肖像权这种支配权也会受到特定的情况的制约, 比如:
公众人物和政治家被媒体拍照
公共场合(比如游行)无意中被拍摄
寻人启事
通缉令
新闻报道权利大概属于宪法中的政治权利, 如果其中涉及到某些知名人士的图片, 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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