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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2: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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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9楼yangsm于2008-09-28 22:06发表的 :
第二个案例:
船主它本身是准备救人,不可能随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过失,=>是跳越式的推理。
船主属于主观适法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并不要求管理目的必须达到, 所以, 如果船主发觉被救者已没有了生命体征而放弃救助, 不能说不成立无因管理。
=>但法律不可主张「违法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仅为违法阻却事由,对于其要件仍需一一检讨,尤其是侵犯生命法益的无因管理阻却违法事由的法律要件是很严格的,不可用民法的无因管理概念类推适用于刑法,
.......
我承认第一个推理是错误的,
但是我对于无因管理的认识,我觉得没有问题,你把(侵权)违法行为和犯罪割裂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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