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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楼办公室主任于2009-07-18 08:51发表的 :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重庆市高院要求黑老大一律不予减刑实际上是在刑法原有刑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个刑种:终身监禁和不得减刑的有期徒刑。
引用第8楼fufa3310于2009-07-30 14:42发表的 : 全国人大与最高法院早已对此问题进行了调研,重庆先行试验罢了。 应该说,这类规定的出台,有两个背景值得关注:一是死刑的控制;二是减刑被滥用。 当然,由一个省院作出这样的规定,其正当性确有问题。但,相信不久就会上升为国家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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