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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hw8210于2009-11-01 20:09发表的 : cuplav兄,如果不是特别敏感的话,能否请你点明要害到底在哪里呢? 为什么在你看来是 一点点的改动,有关人士都不能接受呢?触及了什么利益? 俺现在是业外人士,耳目闭塞,盼指教。
引用第5楼gjqdzzh于2009-11-04 21:01发表的 : 现在政府只差面子,不差钱。 感觉改名为“政府赔偿法”或+“司法赔偿法”比较好。
引用第8楼xiangdong于2009-11-08 09:57发表的 : 南方周末观点: 几大争议导致赔偿法被迫搁置。 一是依照草案,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只要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的结果,公安和检察院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引用第8楼xiangdong于2009-11-08 09:57发表的 : 南方周末观点: 几大争议导致赔偿法被迫搁置。 三是草案决定赋予国家机关赔偿申诉权,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不愿意赔,可以找上级法院告状。舆论认为,这等于给本来就不想赔的国家机关手里塞了个最好的武器,将使本来就无望获赔的受害人更加无望。若修改获得通过,这“温柔一刀”足以要了国家赔偿法的命,国家赔偿法将完全陷入到“国家不赔法”的尴尬当中。 .......
引用第8楼xiangdong于2009-11-08 09:57发表的 : 南方周末观点: 几大争议导致赔偿法被迫搁置。 二是草案规定,决定要不要赔偿时,法院赔偿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为主。一些委员不同意,认为书面审查不过瘾,还是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审理和判决。拥护草案规定者很不满,反唇相讥,“实践中90%的刑事赔偿是羁押赔偿,这些案件都有完备的法律文书,书面审理即可迅速查明,何必再走那熬煞人的诉讼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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