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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证券类资金信托提供外部担保的可行性(法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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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 14: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资金信托保本的限制性规定为:“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信托产品引入外部担保是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风险控制的一种合法方式,一般来说,担保人与信托公司签订有偿的合同,向信托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合同并不违反我国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因此,这种拥有外部担保的信托并非保底的承诺。

《管理办法》的意思主要指向信托公司在对信托产品进行宣传和推荐的过程中不得以各种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诺保本。

信托公司引入外部担保,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应当符合监管层的监管理念,即降低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综上,在证券类资金信托产品中,引入外部担保不仅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反而是一种产品安全性设计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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