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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以案释法|法律在扶不扶案件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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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2 10: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pple11 于 2024-5-22 14:20 编辑

案例新闻


近日,一段“男子好心扶起醉酒摔倒老人反被讹”的视频引发热议。视频显示,5月15日,江苏南京市民杨先生驾驶摩托车时,偶遇一骑电瓶车摔倒的老人,杨先生热心上前扶起老人,反而遭到老人和家属反咬一口,指责他是肇事者,并称“那就你赔呗”。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杨先生无责。5月17日上午,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孙建友前往杨先生的工作处所,为他颁发见义勇为专项奖励金并送上鲜花。
据杨先生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显示,他在经过十字路口时,看见一位老人脸部朝下摔在地上,鲜血渗出。周围聚集了不少围观者,但却没人上前。
热心的杨先生打开随身的骑行装备记录仪,上前问:“报警了吗?”周围群众称“已经报过警了”,并提醒老人:“你不要动了,你还在流血。”
杨先生又问:“他自己摔倒的吗?”旁边一位大姐表示:“对,自己摔倒的。”见老人挣扎着爬起来,甚至踉跄了一下倚靠在旁边的电动车上,杨先生赶紧上前扶住他,并连声说:“先别动了,先歇一会儿。”随后问老人家里是否有小孩,可以帮他给孩子打个电话。
没想到的是,老人站起来后的第一句话竟然问:“我自己摔倒的吗?”杨先生表示:“对,这边都有摄像头。他们(周围群众)都看到了。”周围群众也纷纷说:“对,对,看到他自己摔的。一定是他骑车太快了。”
“你先坐下来一会儿,交警马上来。”为避免来往的车辆对老人造成二次伤害,杨先生一边安抚着老人,一边将他搀扶到路边安全处,并拿纸巾给老人擦血。
交警八大队警力到达现场之后,对老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12mg/100ml,随后老人被送至医院诊治。
对于热心助人的杨先生,随后赶来的老人的儿子却指责是他撞倒了父亲,让杨先生一起去医院并要求赔偿。好在交警和路人给杨先生证明,此事与杨先生无关,最后交警也让他离开了。杨先生觉得很寒心,希望能得到道歉。
据警方调查,当晚事故伤者田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雨花台区虹悦路的路口摔倒,并非杨先生将其撞倒。
“当时确实很冲动,做出了激动的行为,觉得很惭愧,向你道个歉。”5月16日,老人家属紧紧握着杨先生的手表达谢意,并就误解一事向其致歉,得到杨先生的谅解。由于伤者未出院,目前该起单方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中,田某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处罚。
按照《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项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见义勇为办公室为杨帆申报了见义勇为专项奖励。5月17日上午,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孙建友一行专程前往杨帆的工作单位,为他颁发见义勇为专项奖励金并送上鲜花。
孙建友表示,见义勇为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希望他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继续保持和发扬见义勇为精神,带动更多人参与到见义勇为事业中来,积极营造树新风、扬义举、献爱心的浓厚氛围,让见义勇为、见义善为、见义智为在南京这座博爱之都蔚然成风,为南京在推进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凝聚强大正能量。
杨先生表示,在此事中虽然有些不愉快,但结果是好的,以后遇到类似情况,还是会上前的,该帮还会帮。
虽然“扶起老人被讹”的现象仍有发生,但随着监控视频、车辆刹车痕迹对比等技术手段的越来越先进,足以还原事实真相,加之热心市民的仗义执言,在事实面前,所有的谎言都将不攻自破,诬陷将无所遁寻,还见义勇为者以清白。如果像杨先生这样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助人前先打开视频记录,不仅可以保护自己,也可以避免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梳理网络公开报道,类似事件中,官方最后也都通过详尽的调查给出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2019年10月,江苏扬州一男子酒后骑电动车自己摔倒受伤,一位路过的“90后”司机下车救助,却被摔伤的男子诬为“撞人”,警方到场后,根据痕迹判断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后又调阅了现场监控视频,确定电动车为自摔。
2023年4月,陕西铜川一老人摔倒后被刘女士扶起,后来老人提菜上门感谢。网友称,这是双向奔赴的善良。
善良不会被误解,正义终究会得到伸张。从法律角度来说,善良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应该通过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让每一个市民在感受到社会温暖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来源:“那就你赔呗”,老人酒后骑车摔倒,小伙好心扶起反被讹?南京警方通报:见义勇为!老人家属道歉_腾讯新闻 (qq.com)


法律思考与评论

一、扶人被讹,好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
(1)实体法:见义勇为保护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虽然在扶人被讹案件中,侵权人和受益人往往为同一方(以下简称“坏人”),但是这并不妨碍好人通过具体条文的规定,起诉对方侵权,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例如,因姓名、名誉、肖像、隐私受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好人承担举证责任)
(2)程序法: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好人可以主张抗辩——由于侵权事实不存在,所以不存在侵权关系。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坏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由于不存在侵权事实,所以不存在侵权证据;因为没有侵权证据,所以坏人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承担败诉后果。
2.行政救济
民事救济的前提是进入法院审理,但是该途径费时费力,对双方的成本都很大。此外,遇到扶人被讹时,现实中往往首先报警,寻求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往往成为“最后一道底线”。警察应当查明事实,进行调解。不过,扶人被讹案中,好人不应该退一步,应该要求警察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处理。

二、法律救济的完善
无论是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我们都会发现好人被讹,似乎总在花费时间、人力,甚至金钱(付出成本)。而付出成本的大小,取决于法律制度运行本身。因此,可以通过司法审判的速裁,行政的快速执法,减少好人的成本。另一方面,当然可以通过惩罚坏人,加大其讹人成本,维持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然而,存在如下问题:(1)讹人案件如何具有特殊性,以至于法律作出加快法律程序的特殊规定?(农民工讨薪案件、劳动纠纷案件等案件同样具有紧迫性,同样是受害者)(2)加大坏人成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遏制讹人案件的发生?如果坏人判断这个讹人的利益足够大,以至于超过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那么讹人案件同样会发生。从本质上来说,成本的大小只是现实人的认知问题。加大犯罪成本只是部分人的认知,可以左右人的判断,但并不代表全部人的认知判断。(3)另外,加重坏人成本,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能不能平衡是一个问题。另一个问题是,这是一种“同态复仇”,有悖于现代法律的文明之风。

三、法律与道德的分工
有论者,认为法律应该维护道德。然而,在讹人案件中,道德与法律应各有分工。的确,法律能够通过国家强制力维护共同的价值观念,不过,法律并非万能的,国家与政府亦是如此。在法律所不能触及的时空,道德对于讹人纠纷的发生、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来说,道德具有超越功利的作用,使人摆脱利益算计。质言之,道德同样是维护共同价值观念的工具——即与法律具有相同的目的。不过,虽然法律和道德具有相同的目的,但是道德深植于人的内心深处,为立人立己之道;而法律依赖国家强制力而外在于个体,而成为个体利益考量之工具。从效力发生时间上讲,道德考验总是第一位,而法律审判是第二位的。因此,提倡道德与普法、完善法律不可偏废。而以法律维护道德,只是以方式维护方式,以工具维护工具,过于粗浅。德法并用,分工合作,或有希望减少讹人案件之发生,维护好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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