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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法院2023年9月22日出具一份判决书,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为1954年出生的王某,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被告为1956年出生的张某,户籍地为上海市普陀区。王某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9870万元。事实与理由为,两人于1976年登记结婚,200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两人名下14处不动产。
原告王某表示除本案所涉财产外,被告张某离婚时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 一、原告的同事归还给被告的1000万元; 二、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骗,该案在2010年退赃2500万元至被告个人名下; 三、某某公司2013年投资某某局1项目,2015-2016年期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被告个人名下; 四、1997年至2007年被告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 五、被告借给案外公司500余万元债权; 六、被告曾自己炒股亏了六七千万元。
被告张某则表示,原告王某离婚时取得的财产另有: 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一室房屋; 二、北京市宣武区一房屋; 三、案外人吴某的400万元债权; 四、原告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5416409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2013778元; 五、原告个人名下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250万港元; 六、原告名下某某银行存款,根据流水显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该账户内流水3160万元,其中2750万元从原告股票账户中转出。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年在国电集团办理退休,级别为副厅级。被告张某原来是某某局2民警,2005至2006年期间调到某某局3某某局4工作,调到上海后就没上过班,目前已退休。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前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两人在本案中所涉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且原、被告对此均无合理说明。因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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