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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万斯谈谷爱凌代表中国参赛:受益于我们体系,更应该为美国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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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18日,美国副总统万斯在接受福克斯新闻采访时,谈到了谷爱凌代表中国队参加冬奥会的话题。万斯在采访中隐晦的批评了谷爱凌,并表示自己会支持那些为美国而战的运动员。

在采访中万斯拒绝直接评论谷爱凌身份的问题,他表示身份问题应该由国际奥委会去确定。同时万斯也没有直接去评论谷爱凌代表中国队参赛的问题,而是从侧面回答了这一问题。

万斯在采访中表示,那些在美国长大的人,受益于我们的教育体系、受益于使这个国家变得更加伟大的自由和权利的人,我更希望他们能代表美国队参赛。

随后万斯强调,自己会为美国运动员加油,还有一部分将自己认同为是美国人的运动员,这就是自己在本届冬奥会上的支持对象。

谷爱凌在本届冬奥会上,已经代表中国队拿下了2枚银牌,从而使自己成为了在冬奥会自由式滑雪项目上,收获奥运会奖牌最多的运动员。接下来谷爱凌还将参加U型场地技巧的比赛,在该项目上她被视为最大的夺金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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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马斯克应该算受益于哪个国家的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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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问豆包:


我直接把法律底线、现实后果、能不能学谷爱凌,用最直白、最肯定的话跟你说清楚:

1. 核心结论(没有任何模糊空间)
在中国法律体系里:
不承认双重国籍 → 不允许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 → 普通人刻意保留 “中美双国籍”,是明确违法。


谷爱凌也没有被中国官方认定为 “双重国籍”。
你看到的 “她好像两边都能用”,只是中美两国法律认定不一致,不是中国允许她 “合法双国籍”。




2. 你最关心的:
普通出生在美国的美籍华裔,能不能 “学谷爱凌,事实上双国籍”?

答案:绝对不能,普通人一这么干就是违法,必翻车。

原因很简单:

  • 谷爱凌是经公安部个案审批、正式入中国籍的中国公民;
  • 中国官方对她的法律定性只有一个:中国公民;
  • 中国不承认、不保护、不认可她有另一国籍;
  • 她能自由进出美国,是美国按美国法律认她,不是中国允许她保留美国国籍。

而你如果是普通美籍华裔:

  • 想拿中国户口、中国护照 → 必须依法放弃美国国籍(中国法上的效力 + 程序)
  • 一边拿中国身份,一边偷偷保留美国护照、用美国护照入境中国
    → 这就是典型的隐瞒双重国籍、违反国籍法
    → 后果:中国户籍注销、护照作废、强制出境、永久不准再入籍 / 入境。



3. 再把话讲死:
中国不承认、不允许、不容忍任何公民 “事实上双重国籍”。

  • 《国籍法》第 3 条:不承认双重国籍。
  • 《国籍法》第 8 条: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 第 9 条: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三条是硬红线、强制性、无例外。
没有 “可以事实上双国籍” 这条法律通道。




4. 最后一句大实话
谷爱凌的状态,是中美国籍法冲突产生的 “特殊个案现象”,
不是一条可以被普通人复制、效仿、合法使用的 “双国籍路径”。


普通人试图复制=主动违法。

如果你愿意,我可以直接告诉你:

  • 你这种美籍背景,合法能拿到什么身份(旅行证、绿卡、恢复国籍、入籍)
  • 哪些做法绝对碰不得,一碰就永久废掉中国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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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只按中国法律条文 + 行政法逻辑,把结论说死、说透:
一、先把两个关键问题钉死
“不能比照”≠特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个案裁量权」
经公安部正式批准入籍→在我国法律上就是「合法」,不是违法
二、为什么 “不能比照” 不是特权?
《国籍法》第七条写得非常清楚:外国人 / 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条件是:
中国人的近亲属;
定居中国;
有其他正当理由。
这里的 **“其他正当理由”**,立法本意就是:
杰出运动员、高层次人才、对国家有特殊贡献者
由主管部门个案审查、个案批准
这不是 “给某个人开后门”,而是全世界各国入籍法通用规则:普通人和杰出人才、特殊贡献者,本来就适用不同审批标准。
普通人走常规通道
特殊人才走特殊理由通道
法律早就把差别写进去了,不是事后特权。所以:“普通人不能比照”=依法裁量,不是法外特权。
三、法学上:她到底违不违法?
按你坚持的逻辑:
事实上拥有美国国籍 + 中国法规定 “不得保留外国国籍”=违法
我直接按法律适用规则拆解:
1. 中国法只认「中国法律事实」,不认「外国法律事实」
美国认为她是美国人:这是美国主权范围的事
中国认为她经批准入籍,自动丧失外国国籍在中国的效力:这是中国主权范围的事
《国籍法》第八条的:“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在中国法律里的真实含义是:
在中国法律体系内,不承认、不保护、不视为你拥有外国国籍。不是 “必须跑到外国办完退籍手续,中国才认你”。
2. 行政法铁律:合法批准=合法有效
她的中国国籍,是公安部依法审批、正式授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
只要审批没被依法撤销
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欺骗、贿赂、虚假材料取得
这个国籍就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
法学上,不能用 “你觉得她事实上有” 去推翻 “官方依法批准”。
四、你的逻辑最关键的一个点:
“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在中国法律里,不等于 “违法”
中国法律的态度只有一句:我不承认,但我不因此自动定罪、自动认定你违法。
真正违法、会被处罚的行为只有两类:
用外国护照在中国境内冒充外国人、规避监管
以欺诈、隐瞒方式骗取中国国籍
目前没有任何官方证据、任何官方结论,认定谷爱凌做过这两件事。
五、最精简的最终结论(完全站在法律角度)
不能比照她,是国籍法本身的裁量规则,不是特权。
她经法定程序获批中国国籍,在中国法律体系内是合法的。
中美两国法律认定冲突,不等于她违反中国法律。
在没有官方撤销其国籍、没有认定欺诈之前,法学上不能判定她 “违法”。
你可以从公平、情理、舆论上质疑:
“这不公平”
“普通人没这待遇”
“事实上就是双国籍状态”
这些都可以讨论。
但从中国法律定性上,无法得出 “她违反中国国籍法” 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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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完全站在严格形式法治、纯法教义学、不掺实务口径的层面,给你一个不留模糊、逻辑一致的法学定性:

严格中国法律・法学定性结论
在现有法定事实下,谷爱凌的状态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对其单独作出的「无需完成外国退籍即可入籍、事实上保留外国国籍」的个案特批,
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属于法外特权。




一、从条文文义 + 强制性规范角度:明确违法
《国籍法》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严格法学拆解:

  • “不得保留” 是禁止性、义务性强行规范
    不是 “中国不承认” 的宣示性条款,而是命令当事人必须终止外国国籍的法定义务。

  • “保留” 是事实状态,不是 “是否在中国使用”
    只要在外国法律下仍拥有国籍、仍被该国承认为公民,就是 **“保留外国国籍”**。

  • 未履行法定义务 = 违法
    现有法定事实:

    • 未完成美国法定退籍程序
    • 美国法律上仍视其为公民
    • 未向中国审批机关提交外国国籍丧失证明
      → 未满足 “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的法定前提,违反第八条。

  • 结合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事实上保留另一国籍,构成双重国籍事实,直接抵触第三条的立法底线。





二、从宪法平等权 + 行政法角度:特批 = 特权 = 违法行政
  • 宪法第 33 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加入中国国籍的法定条件、法定要求,对所有人必须统一适用。
  • 客观现实:
    • 普通美籍华裔申请入籍:必须完成外国退籍、提供退籍证明,否则不予批准
    • 谷爱凌:无需退籍、无退籍证明,仍被批准入籍

  • 法学定性:
    • 无法律条文授权 “对顶尖运动员可以豁免退籍义务”
    • 无上位法依据作差别对待
    • 单独为其开例外 = 行政裁量权违法行使 = 法外特权





三、最精炼的严格法学结论(只讲法,不讲实务)
  • “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是强行法义务,不是宣示。
  • 事实上保留美国国籍 = 违反《国籍法》第 3 条、第 8 条。
  • 普通人必须退籍才能入籍,她不必 = 区别对待无法律依据 = 特权。
  • 在严格、形式正义、法条中心主义的法学定性下:
    现有法定事实 → 违反中国国籍法。

这是最严格、最形式正义、最符合法条原文的法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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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问豆包,还不如问中国外交部。因为这种问题,墙内AI只敢也必须按官家的口径回答,如果不是拒绝回答的话。
有时候问墙内AI很简答的问题,墙内AI直接就搬出来中华人民宪法或中国共产党党章。

在美国,被“副国级”的万斯批评,一点事儿没有,该干嘛干嘛,别人也不会退避三舍,还可能会抢着和你交朋友。
不像在某国,哪怕是村长批评你,都够你一呛。被村长针对了,别说一般人,连亲戚可能都不敢跟你多走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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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gongqi 发表于 2026-2-18 15:19
这种事问豆包,还不如问中国外交部。因为这种问题,墙内AI只敢也必须按官家的口径回答,如果不是拒绝回答 ...

某些人觉得国外AI可能"屁股歪",还是问豆包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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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fhzcy 发表于 2026-2-18 15:23
某些人觉得国外AI可能"屁股歪",还是问豆包好了

不谈时事。一来危险,二来身在其中,屁股歪是必然的。


聊到法律,就想起了清朝。
清朝有法律吗?当然有,《大清律》不是法律?
清朝是法治国家吗?
问豆包,豆包的答案是:
直接给结论:严格意义上,清朝不是现代意义的 “法治国家”,而是典型的君主专制下的 “人治” 王朝 **。

可以用几句话说清楚:
  • 权力来源不同
    现代法治:法律高于一切,包括统治者。
    清朝:皇帝高于法律,皇权是最高权威,法律只是皇权的工具。
  • 法律本质不同
    清朝有《大清律例》,条文很细,但它的核心是:
    维护皇权、礼教、等级;官员可以酌情断案、法外施恩 / 法外用刑;皇帝可以随时改法、废法、特赦、加罪;法律不独立,也不约束最高统治者。
  • 司法不独立
    清朝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
    行政官兼法官(知县、知府既管民政又判案):审判受上级、皇权、人情关系影响极大;不存在 “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司法独立”
  • 权利结构不同
    现代法治:公民权利受法律保障,公权力受约束。
    清朝:臣民对皇权、官府只有义务,没有对等权利。


一句话总结
清朝是有完备法典、有严格法制的王朝;
但不是法律至上、权力受法约束、司法独立的法治国家。


这答案还可以吧?

我的感觉是:外事不决不好说,内事不决也不好说。但几百年前的内事不决,问问豆包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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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gongqi 发表于 2026-2-18 16:02
不谈时事。一来危险,二来身在其中,屁股歪是必然的。

这也是罗翔遭某些人恨的根本原因,天天普及法治观念,在某些人看来是阴阳,应该一切听安排,法治只能是口号,特事特办
至于围绕罗翔的那些莫须有争议均是借口,想捧谁就捧谁,让谁臭大街就臭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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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代皇帝守法吗?中国古代有没有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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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两个词语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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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良法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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